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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春昌紀文勝李炫德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
國軍陸軍總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朱凱生
再審被告
莊守紀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另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春 昌

                    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李 炫 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書記官 李 麗 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於民國 93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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