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訴易字第1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易字第17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黃奉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 周慶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易字第17號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 周慶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