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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簡色嬌周慶光朱玲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3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上訴人
亞得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2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6,000 元,第3 審應徵裁判費27,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官  周慶光

                    法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3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