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131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孟哲律師
- 被上訴人
- 亞得利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2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66,000 元,第3 審應徵裁判費27,78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