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高雄縣政府、高雄縣阿蓮鄉公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㈡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之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