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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簡色嬌朱玲瑤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高雄縣政府、高雄縣阿蓮鄉公所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陸拾元。

㈡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之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4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榮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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