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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5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周慶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54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之3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之2
被上訴人
丁○○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受命法官 周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5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