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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51號

撤銷贈與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黃金石林紀元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1號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1 萬1,2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4 萬7,8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K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5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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