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5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51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公司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1 萬1,2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4 萬7,8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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