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36號
- 再審原告
- 高雄市碼頭裝卸搬運工會
- 再審原告
- 現設高雄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3年3 月10日本院92年度重上字第4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9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院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95年1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