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郭進財」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甲○○」;關於「臺灣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余辰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