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金石林健彥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郭進財」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甲○○」;關於「臺灣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余辰南」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3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