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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明進陳真真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1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210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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