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2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10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