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0號
聲 請 人即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四十號判決,其被上訴人「京城101 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更正為「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本件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時,將對造「京城101 大廈管理委員會」誤載為「京城101 管理委員會」,本院上開判決亦按此記載(即漏載大廈二字)(被上訴人正確名稱應為「京城101 大廈管理委員會」,見原審卷第38、39頁答辯狀、本院卷第39、40頁答辯狀),則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即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正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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