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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40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許明進張明振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40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九十六年度上字第四十號判決,其被上訴人「京城101 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更正為「京城101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關於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實際上由該當事人參與訴訟,雖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姓名或名稱錯誤,並經法院對於姓名或名稱錯誤之當事人為裁判,仍應有上開法條之適用。本件上訴人起訴及上訴時,將對造「京城101 大廈管理委員會」誤載為「京城101 管理委員會」,本院上開判決亦按此記載(即漏載大廈二字)(被上訴人正確名稱應為「京城101 大廈管理委員會」,見原審卷第38、39頁答辯狀、本院卷第39、40頁答辯狀),則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即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正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曼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4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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