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44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44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徐秀球即徐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聲字第51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信託委託人洪恭賢已將財產信託與相對人,乃利用信託達到脫產目的,為有害抗告人債權之行為,抗告人即得聲請法院撤銷該信託行為,抗告人並已對之提出刑事告訴(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9725號),在該案未終結前,尚難認有假扣押撤銷原因,原裁定率准撤銷假扣押裁定,實有不當云云。

二、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4 項定有明文。又此之所謂起訴,係指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得以確定其私權之存在,而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65年台抗字第44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原審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868 號裁定,准就抗告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抗告人為免遭假扣押執行提供新台幣27萬5000元為擔保金,並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原審法院乃以96年度聲字第283 號裁定,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對抗告人起訴,相對人於民國96年7 月10日收受上開裁定,惟迄今仍未對抗告人起訴,有原審法院查詢單6 紙在原審卷可稽,雖相對人對抗告人提出刑事告訴,然刑事告訴並非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所稱之起訴,業如前述,從而,原審法院依上開說明准撤銷原審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15868 號假扣押裁定,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官 謝靜雯

法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4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