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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李炫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67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榮富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法定代理人於

民國97年9 月4 日由甲○○變更為黃榮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

年9 月4 日合金總人字第0970030051號函及所附員任免通知書可

稽,黃榮富於本件97年11月21日宣判後之97年11月27日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李炫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文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6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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