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67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榮富
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苓雅分行法定代理人於
民國97年9 月4 日由甲○○變更為黃榮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
年9 月4 日合金總人字第0970030051號函及所附員任免通知書可
稽,黃榮富於本件97年11月21日宣判後之97年11月27日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