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兼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段中關於「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