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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律師
被上訴人
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3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段中關於「應連帶給付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上訴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8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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