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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

繼續審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張明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甲○○

      丁○○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患有高血壓、瘻管、免疫病等多項病症,身體非常虛弱,醫師亦囑咐聲請人不宜過度勞累宜多休息,故聲請人於本院所定之民國97年1 月9 日及97年2 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均無法出庭,並於上開期日前即已向本院請假,則抗告人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認有正當理由,惟本院竟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兩次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規定之規定,視為聲請人撤回上訴,顯有違誤,爰聲請續行訴訟。

二、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所謂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係指當事人兩造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或到場不為辯論之情形而言。至於當事人因患病不能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如無可認為有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情形,即非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第2 款所謂「因其他正當理由者」而不到場(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2511號判決要旨參照)。審判長以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通知後,雖聲請延展期日,然未經法院裁定准許前,仍須於原定日期到場,否則即為遲誤(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66號損害賠償事件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孫宗倫,有委理狀可稽(本院卷第147 頁)本院定97年1 月9 日下午3 時10分行言詞辯論,乙○○及其訴訟代理人孫宗倫分別於97年1 月2 日96年12月7 日收受言詞辯論通知書,相對人丙○○、甲○○、丁○○分別於96年12月6 日、7 日收受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96年上易字第66號卷第16 8至172 頁)。嗣乙○○於97年1 月7 日以同年月9日須至台北榮民醫院皮膚等科門診不克到庭為由,具狀向本院請假,並表示希望將言詞辯論期日訂於97年2 月27日下午3 時等語,固提出門診預約掛號單影本(本院96年上易字第66 號 卷176 至181 頁),惟未經本院裁定准許,兩造於97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本院96年上易字第66號卷第18 3頁)。兩造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第1 項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依同法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續行訴訟,並參考聲請人上開書狀所陳明其冀望97年2 月27日下午開庭之日期(同上卷第177 頁)定97年2 月27日下午3 時10分行言詞辯論,乙○○及其訴訟代理人孫宗倫與相對人分別於97年1 月28日97年1 月15日及97年1 月11日收受言詞辯論通知書(本院96年上易字第66號卷第184 至188 頁),聲請人於97年2 月15日復以天氣寒冷且伊於97年2 月27日當天須前往台北榮民醫為就診不克到庭為由,向本院請假(本院96年上易字第66號卷第192 至195 頁),亦未經本院准許,兩造於97年2 月27 日下午3 時10分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有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96年上易字第66號卷第207 頁)。經核抗告所患疾病並非重大至無法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其亦不存不能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之情形,則依上述說明,抗告人於未經本院裁定准許前,自須於原定日期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所委訴訟代理人孫宗倫亦未到場),兩造既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二次,依民事訴訟法第191 條第2 項規定,當然發生撤回上訴之法律效果,無待法院為任何裁判。是本件聲請意旨請求續行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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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聲字第13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繼續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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