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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

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85號

抗告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26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審以:本件抗告人前經聲請以98年度裁全字第1862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本件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本件相對人聲請限期命起訴,而本件抗告人於98年6 月24日收受原法院98年6 月17日98年度審聲字第215 號命本件抗告人於收受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之裁定,惟經查明本件抗告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是本件相對人聲請撤銷前開98年度裁全字第1862號假扣押裁定,即為有理由,因而為准許之裁定,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敘明抗告理由,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富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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