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03號
- 抗告人
- 莊川正即建功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唐小菁律師
- 相對人
-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松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字第6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98年11月10日所為裁定,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如為抗告人供擔保新台幣(下同)捌拾玖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理由
一、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定有明文。法院於假扣押之裁定內,若脫漏此記載,依同法第239 條準用第233 條規定,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補充之。
二、本院於98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准抗告人以3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892,503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對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記載有脫漏,爰依相對人聲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