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19號
- 再抗告人
-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抗告訴訟費用。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19號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抗告訴訟費用。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