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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1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尤三謀林健彥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19號

再抗告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抗告訴訟費用。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尤三謀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吉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1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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