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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蔡明宛劉傑民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訴人
洲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源
上訴人
永順泰麥芽集團有限公司 (SUPERTIME DEVELOP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陳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148 CONNAUGHT ROAD CENTTRAL,HONG KON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1 年4 月30日本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2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51,961.6元,依被上訴人變更以美金計價時即98年5 月14日美金換算新台幣之匯率為32.945元計算,此有台灣銀行武昌分行101 年6 月14日武昌外字第10150014361 號函可稽,應為新台幣(下同)1,711,875 元(元以下4 捨5 入),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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