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20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丙○○、乙○○○、丁○○、戊○○間因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9,789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