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285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對於民國98年9 月28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260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審以:本件抗告人前經聲請以98年度裁全字第1862號假扣押裁定,准予假扣押本件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本件相對人聲請限期命起訴,而本件抗告人於98年6 月24日收受原法院98年6 月17日98年度審聲字第215 號命本件抗告人於收受七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之裁定,惟經查明本件抗告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之請求提起訴訟,是本件相對人聲請撤銷前開98年度裁全字第1862號假扣押裁定,即為有理由,因而為准許之裁定,經核原裁定並無不合。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敘明抗告理由,應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