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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3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張明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03號

抗告人
莊川正即建功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相對人
松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松旺營造有限公司間因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全字第6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98年11月10日所為裁定,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如為抗告人供擔保新台幣(下同)捌拾玖萬貳仟伍佰零叁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理由

一、按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7 條定有明文。法院於假扣押之裁定內,若脫漏此記載,依同法第239 條準用第233 條規定,得依債務人之聲請,以裁定補充之。

二、本院於98年10月13日所為裁定准抗告人以3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於892,503 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惟對於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之記載有脫漏,爰依相對人聲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抗字第303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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