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邱彰誠
- 被上訴人
- 邱慧芬
邱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1,158 元,上訴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同一期限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