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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4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張國彬甯馨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8號

上訴人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8,247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白 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4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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