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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3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再易字第38號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己○○
再審原告
庚○○
再審原告
辛○○○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壬○○
再審原告
共 同 陳清朗律師
訴訟代理人
再審被告
財團法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9年9月15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4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意旨略以:坐落屏東縣東港鎮○○段533-1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再審被告所有,其於民國46年4 月22日與再審原告之被繼承人許金水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46年度訴字第105 號拆屋還地事件成立訴訟上和解,將系爭土地以新台幣(下同)1, 200元出售許金水,而由許金水占有使用,惟嗣後因雙方未履行登記及給付價金之義務,請求權均已消滅,然許金水占有系爭土地,既係再審被告本於買賣關係交付而來,自屬有權占用。確定判決竟違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89 號判例,認許金水於初始占有系爭土地,固因買賣而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占有,惟嗣後因雙方未履行買賣之合約,至時效消滅而無法履行,應認許金水原先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占有系爭土地,其後原因已不存在,許金水自有返還系爭土地之責,然許金水已於76年間死亡,再審原告為其繼承人,應負連帶返還系爭土地之責,其等未予返還,自屬無權占有等情,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提起再審之訴等語。

二、按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乃指確定判決所積極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漏未斟酌證據,或學說上諸說併存致發生法律上見解歧異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 號、63年台上字第880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應包括消極不適用法規之情形,固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77 號解釋揭示明確,然揆諸前開說明,所謂消極不適用法規情形,亦應指本於確定判決所認定之基礎事實,依據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現尚有效之判例,確有應適用之法規竟未適用而有顯然影響裁判結果者,方屬當之,倘依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無再審意旨所指應適用法規之餘地,且原確定判決已將其為法律判斷之論據詳加記載,而無前述顯然錯誤之情形,自難謂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再審事由相符。

三、經查,確定判決係以:系爭土地為再審被告所有,其與許金水成立和解,將系爭土地以1,200 元售予許金水,由許金水占有使用,惟嗣後因雙方未履行登記及給付價金之義務,許金水已於76年死亡,雙方之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並拒絕依上開和解條件履行,準此,許金水於初始占有系爭土地,固因買賣而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占有,惟嗣後因雙方未履行買賣之合約,致時效消滅而無法履行,應認許金水原先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占有系爭土地,其後原因已不存在,許金水自有返還系爭土地之責,然許金水已於76年間死亡,再審原告為其繼承人,應負連帶返還系爭土地之責,其等未予返還,自屬無權占有為其論據。而再審原告所引之上揭判例適用之基礎事實乃:在土地買賣之情形,買受人業已付清價金,出賣人並本於買賣法律關係交付土地予買受人占有,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出賣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有該判例附卷可稽(本院卷)。本件確定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許金水初始占有系爭土地時,固因買賣而有法律上原因而占有,然嗣後許金水或再審原告均未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履行給付價金之義務,復以時效消滅為由,拒絕履行。此事實與判例所指買受人已履行價金給付義務之事實迥然不同,則確定判決自無援引該判例之餘地。再審意旨爭執原確定判決未適用上開判例,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然錯誤之情形,核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38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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