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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

給付加班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張國彬甯馨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

上訴人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富華
送達代收人
施承典律師
被上訴人
吳進祥

      黃恆德

      王薪富(原名王明嵐)

      陳閩焱

      趙仕琦

      李德廉

      張立威

      陶盛德

      王國奇

      龔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6月8 日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54,038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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