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台灣士瑞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富華
- 送達代收人
- 施承典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進祥
黃恆德
王薪富(原名王明嵐)
陳閩焱
趙仕琦
李德廉
張立威
陶盛德
王國奇
龔宏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6月8 日99年度勞上字第16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154,038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