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藍維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8 日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69,247,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137,837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