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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許明進黃國川陳真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藍維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8 日本院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69,247,21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137,837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真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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