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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尤三謀林健彥謝肅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4號

再抗告人
甲○○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8 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法繳納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之,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審判長法官 尤三謀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謝肅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吉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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