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4號
- 再抗告人
- 甲○○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8 日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裁定撤銷。
理由
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於再抗告狀中敘明請求三審法院依訴訟救助規定,代為選任律師等語。本院未為細察,以未委任律師為由,於99年3 月23日駁回再抗告,洵屬未合。茲查再抗告人既為不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