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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尤三謀林健彥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4號

再抗告人
甲○○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8 日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之裁定撤銷。

理由

查再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於再抗告狀中敘明請求三審法院依訴訟救助規定,代為選任律師等語。本院未為細察,以未委任律師為由,於99年3 月23日駁回再抗告,洵屬未合。茲查再抗告人既為不服,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尤三謀

法 官 林健彥

法 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吉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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