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國更㈡字第1號
- 上訴人
- 鍾慶年
- 被上訴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菊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 月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此為必要具備之程式,如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1 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自明。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1 年2 月15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揭條文規定,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