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9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甯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94號

上訴人
邱彰誠
被上訴人
邱慧芬

      邱哲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71,158 元,上訴人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7,9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另依同法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同一期限內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甯 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9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