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統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志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38,247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4,7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