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5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4號
- 再抗告人
- 甲○○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8 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法繳納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之,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54號
乙○○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8 日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依法繳納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之,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