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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

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許明進蘇姿月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1億9931萬747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360萬6268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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