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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99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蘇姿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99號

上訴人
陳品芳

      陳居聰

      陳居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間因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6,216,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288,104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蘇姿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99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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