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蔡木柱
- 上訴人
- 陳明進
- 上訴人
- 沈明順(即尚億工廠)
- 被上訴人
- 簡金雄
黃啟福
葉春寶
沈正成
蔡極清
黃介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2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 項規定,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100 萬者,不得上訴。又依同條第3 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50萬元,或增至150 萬元。而司法院業於民國91年1 月29日以院臺廳民一字第03075 號函將之提高為150萬元,並自91年2 月8 日起實施。則若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150 萬元時,即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另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蔡木柱之敗訴金額為2 萬8,685 元(即3,192 +25,493=28,685),陳明進之敗訴金額為11萬4,738(12,766+101,972 =114,738 ),沈明順(即尚億工廠)之敗訴金額為42萬4,531 (47,235+377,296 =424,531 ),合計為56萬7,954 元,尚未逾150 萬元。則依上開說明,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