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補字第238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補字第238號
- 聲請人
- 游淑惠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補字第238號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