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
- 聲請人
-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