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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

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

聲請人
陳清和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174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