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3年度司繼補字第243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郭清寶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補字第243號
一、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