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法抗告人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迄今未據繳納,本院爰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依法抗告人應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因迄今未據繳納,本院爰依法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