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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盧昱成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原告
徐○○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律師
被告
徐○○(兼徐○○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複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被告
徐○○
被告
張○○
被告
張○○
被告
徐○○
訴訟代理人
鄭勝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