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徐○○
- 訴訟代理人
- 陳富勇律師
- 被告
- 徐○○(兼徐○○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韋甫律師
- 被告
- 徐○○
- 被告
- 張○○
- 被告
- 張○○
- 被告
- 徐○○
- 訴訟代理人
- 鄭勝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3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