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丙○○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2,502元(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