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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交付遺贈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佩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

上訴人
丙○○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交付遺贈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2,502元(見本院卷二第181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28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4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