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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交付遺贈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原告
林○○
原告
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
被告
葛○○
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林○○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机怡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遺贈物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