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 原告
- 林○○
- 原告
- 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國論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
- 被告
- 葛○○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書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林○○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6號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