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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5號

死亡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朱政坤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5號

聲請人
郭明輝

失 蹤 人 盧份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盧份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失蹤人盧份來(日治時期籍設高雄市哨船町一六六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盧份來與聲請人同為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因聲請人欲分割上開共有土地,惟失蹤人為日治時期人士,現戶政機關查無失蹤人之戶籍資料或除戶資料,依常理判斷失蹤人應已死亡,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則為民國71年1 月4 日修正公布前民法第8 條第1 項所明定。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 條亦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前項公示催告,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之規定。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5 條及第156 條均有明定。再按民法第8 條規定所稱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至「生死不明」並非絕對而係相對的狀態,僅須聲請人、利害關係人及法院不知其行蹤,即為失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簡抗字第18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3 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4244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參以上開本院民事裁定所示:高雄市鼓山區戶政事務所於108 年10月8 日以高市鼓戶字第10870435200 號函覆「查無盧份來設籍高雄市哨船町166 號之戶籍資料」,嗣於108 年12月17日以高市鼓戶字第10870537600號函覆「經查戶籍檔存資料無盧份來資料」,及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於108 年10月7 日以高市地鹽價字第10870694600 號函覆「民國36年總登記之登記案件,已逾土地登記規則第19條規定15年之保存期限,業經依法銷毀」等情。衡以國民政府於34年10月25日遷臺後,曾於35年4 月間實施戶口清查,嗣於35年10月1 日起辦理初次設籍登記,而上開土地於36年10月9 日辦理地籍總登記時,失蹤人之統一編號係以流水編號登錄,顯示失蹤人於國民政府遷臺後並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故失蹤人係失蹤或已經死亡,應為合理之推斷。況本院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在監在押紀錄、前科紀錄、勞工保險紀錄、失蹤協尋紀錄、喪葬紀錄及報稅紀錄,均查無失蹤人仍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有本院職權調查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保局Web IR查詢系統、稅務電子閘門作業等網頁列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入出監簡列表,高雄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 年1 月29日高市殯處武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檢附之查詢結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110 年1 月29日高市警治字第11030587800 號函及檢附之查詢結果附卷足憑。是失蹤人於國民政府遷臺後查無其於35年10月1 日申報初設戶籍登記之紀錄,且迄今均無失蹤人有生存活動之相關資料,堪信失蹤人於35年10月1 日即處於生死不明之狀態,現已屆滿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等情為真正。故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亡字第6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死亡宣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