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變更扶養方法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盧昱成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王○○
相對人
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扶養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甲○○○之子女,民國109年1月15日,兩造於高雄市鼓山區公所調解達成協議,由相對人申請外籍看護,聲請人每月支付新臺幣15,000元與相對人分擔扶養甲○○○之費用。然聲請人所聘請之外籍看護怠忽職責,疏於照顧甲○○○,相對人卻拒不解雇,為保護甲○○○之平安,聲請人主張讓甲○○○住進「彌勒家園照顧中心」等語,並聲明:㈠請求變更聲請人為受扶養權利人甲○○○之主要照顧者。㈡請求將受扶養權利人甲○○○安置於彌勒家園照顧中心,每月照顧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百分之五十。

二、經查,受扶養權利人甲○○○業於110年8月2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09 頁)。本件受扶養權利人既已死亡,聲請變更扶養方法即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盧昱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扶養方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