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74號
- 聲請人
- 乙○○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家補字第474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