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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羅培毓

抗告人
乙○○ 住○○市○○區○○○街00號
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