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
- 抗告人
- 乙○○ 住○○市○○區○○○街00號
- 代理人
- 陳永祥律師(法扶律師)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9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526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
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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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