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737號
- 聲請人
- 高雄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陳其邁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鍾享卿
- 送達代收人
- 兒 童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附件
- 相對人
- 乙 同上
- 設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
- 住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兒童甲准予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繼續安置至民國114年11月30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為兒童甲之母,乙於民國114年7月有自殺意念,由本府關懷中;本府於同年8月5日接獲通報,乙將甲交由無合格保母證照之人照顧,致甲臉部有多處瘀傷,且甲體重過輕,目前尚無法排除係乙所為。乙從事八大行業,工作及生活型態難以獨力承擔照顧責任,又甲無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於114年8月29日緊急安置甲,非繼續安置不足以提供甲適當保護,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繼續安置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已提出社會工作員個案管理處遇計畫表、SDM安全評估表、真實姓名對照表、戶籍資料、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詢問乙對甲繼續安置之意見,其表示同意,有114年9月1日電話記錄可憑。本院審酌乙將甲交由無合格保母證照之人照顧、甲臉上有多處瘀傷且無合適親屬可提供照顧,依甲之最佳利益,有繼續安置之必要,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