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羅交簡字第20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查原告於本院審理97年度羅交簡字第203號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羅東簡易庭97年度羅交簡附民字第21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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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