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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確認通行地役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原告
李阿爐

      李燦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萬春、黃大.

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6,10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通行地役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