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 原告
- 李阿爐
李燦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萬春、黃大.
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6,10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再簡字第1號
李燦維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黃萬春、黃大.
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16,107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